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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兩類化工企業面臨的REACH風險及應對策略分析

1、1、前言
REACH法規極其複雜,這是所有參與REACH應對工作的人員的共同感受。但是,對於出口產品到歐盟的化工企業而言,這是無可迴避的要求。
REACH之所以這麼複雜,至少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法規文本冗長:英文版僅法規文本本身就達849頁。另外,要有效得實施REACH,必須對官方發布的指南文件有通透的理解。這樣的官方指南文件共有11個,最長一個的英文版達到1146頁,註冊規定格式軟件IUCLID的指南文件英文版長達2044頁。這麼冗長的文本,使用嚴謹的法律語言,前後引用,閱讀起來特別費勁;
規範的對象複雜:從規範的物質看,分物質、配製物、物品三大類,對每類物質的要求都不同;從規範的法律主體看,涉及歐盟境內的唯一代表、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下游使用者,並由此引發對出口產品到歐盟的製造商的要求,而非歐盟製造商又有直接出口與不直接出口之分,其責任差異很大;
覆蓋多個要求:法規標題僅提及註冊、評價、授權、限制,實際上還包括物質信息提供和傳遞、預註冊、註冊問詢、高度關注物質通報、分類和標識通報、授權申請、限制有害物質使用等大的方面;
操作流程複雜:僅舉“註冊”要求為例,實際操作時可能包含:指定“唯一代表”、進行預註冊、參與“物質信息交換論壇”、進行有害物質的物理/化學特性、毒理分析、生態毒理性質分析、進行註冊、應要求補充註冊信息、確保註冊信息的及時更新等許多複雜過程;
專業性強:法規要求及其文本的專業性很強,非相關行業的讀者難以充分理解法規內容。
由於國內的大部分化工企業都是直接出口歐盟產品的供應商,自己並不直接出口產品,對於這樣的化工企業,筆者發現,有兩類企業和其他化工企業相比,存在特別的風險,必須注意並採取有效應對措施的:
聚合物單體及其他化學鍵合物質供應商;
配製品製造商的供應商。
故形成此文與大家分享,希望給相關企業帶來警示,及早做好相應準備,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2.聚合物單體或其他鍵合物質供應商
2.1法規要求
REACH規定聚合物本身免於註冊,但是,在滿足下述兩個條件時,聚合物的製造商或進口商需要為聚合物對應的單體物質或任何的其他物質註冊,除非這些物質已經由同一供應鏈中的供應商註冊了。

(a) 聚合物含有2%重量比的這種單體物質的單體單元和化學鍵合物質;
(b) 這些單體物質或其他物質總量達到或超過1頓/年。

2.2潛在風險分析
這種規定,對於歐盟外出口聚合物到歐盟的廠商的單體供應商而言,存在商業風險。
因為國內的單體製造商到歐盟註冊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其出口量實際上是很難統計的。而他們在歐盟的競爭對手的註冊則很容易進行。那麼,歐盟外的聚合物生產廠商為了避免自己去註冊聚合物對應的單體物質,肯定願意選擇已註冊的單體供應商的產品。國內的單體製造商很可能失去了這部分客戶。

2.3應對措施建議
作為單體供應商而言,可以考慮以下應對之策:
如果你的客戶的產品不銷歐洲,不需要考慮這個問題;
如果你的產品在客戶產品中的重量百分比不到2%,不需要考慮這個問題;
否則,
選擇之一:根據歐盟最新的解釋,不直接出口歐盟的企業也是可以指定“唯一代表”到歐盟進行註冊的,如果公司希望獲得註冊資格,可以通過指定“唯一代表”實現。這樣,可以與你在歐洲的競爭對手獲得平等的地位。但是,從實際操作看來,這樣的註冊也會產生新的問題。因為註冊一定要確定出口到歐盟的產品的量,這對於間接出口到歐盟的單體供應企業而言,幾乎是一項無法實現的工作,除非盡量往更高的量上報,比如,將公司凡是有可能銷往歐洲的單體的量全部進行註冊。往高報的結果是註冊費會更高,需提交的信息更多,但更穩妥安全,不至於因未註冊而失去這些客戶。
選擇之二:給聚合物產品製造商讓利,由聚合物製造商(出口商)指定“唯一代表”或由進口商進行註冊,作為間接出口商的單體企業共同分擔註冊費用。這樣,作為間接出口的企業而言,應對REACH需開展的工作會大大減少,主要是給聚合物製造商提供必要的產品組成信息等。當然,獲利也會減少。但是,只有這樣才有可能²留住這樣的客戶。這是筆者推薦的操作方法,特別是對於中小型的化工企業更是一個適用的解決辦法。
但是,選擇這種方法的前提是聚合物製造商(出口商)願意自己去註冊或由歐盟進口商註冊,這可能是聚合物製造商(出口商)的一個戰略決策問題。如果他們不願意,這個選擇就不存在。對配製品生產廠家而言,也將是非常困難的抉擇。如果他們不願意,也即意味著歐盟REACH法規的目標之一的實現——提升歐盟化工行業的競爭力。
選擇之三:放棄這些聚合物出口歐盟的客戶。這只能算是一個無奈的選項。畢竟,無論如何,出口歐盟的產品成本是一定會上升的,企業需要仔細核算,如何整體而言無效益,可以考慮這一選項。
以上建議的解決方法只是簡單列出,企業要進行具體操作時,還需要做大量的具體操作,可選擇可選擇具有國際背景、熟知歐盟法規運作的專業服務機構如SGS提供相應服務。

2.配製物中物質的註冊
2.1法規要求
REACH規定:物質或配製品中的物質如果已按照要求註冊後,被供應鏈中的一個運作主體從歐盟出口,然後又由該供應鏈中的同一個或其他主體進口,且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該物質可免於註冊。

(i) 歐盟再進口的物質與原出口物質為同一物質;
(ii) 物質再進口時提供了SDS或安全使用信息。

2.2潛在風險分析
這種規定,對配製品出口廠商及其供應商都可能產生影響,對配製品生產國的環境保護也是不利的。
假如一個配製品生產廠商有產品出口歐盟,那麼它肯定願意選用歐盟已經註冊的物質作為產品的原材料,因為這種物質再銷售給同一供應鏈中的運作主體時,就不再需要註冊了。對於這個配製品生產廠在國內的供應商而言,也就意味著失去了競爭的機會,除非它指定“唯一代表”到歐盟註冊自己的產品。
2.3應對措施建議
對於配製品出口廠商的供應商而言,可以考慮以下應對之策:
選擇之一:根據歐盟最新的解釋,不直接出口歐盟的企業也是可以指定“唯一代表”到歐盟進行註冊的,如果公司希望獲得註冊資格,可以通過指定“唯一代表”實現。這樣,可以與你在歐洲的競爭對手獲得平等的地位。但是,從實際操作看來,這樣的註冊也會產生新的問題。因為註冊一定要確定出口到歐盟的產品的量,這對於間接出口到歐盟的配製品原材料供應企業而言,幾乎是一項無法實現的工作(因為原材料供應企業的產品可能要經過多個層次以後才出口歐盟),除非盡量往更高的量上報,比如,將公司凡是有可能銷往歐洲的產品的量全部進行註冊。往高報的結果是註冊費會更高,需提交的信息更多,但更穩妥安全,不至於因未註冊而失去這些客戶。
選擇之二:給配製品製造商讓利,由配製品製造商(出口商)指定“唯一代表”或由進口商進行註冊,作為間接出口商的單體企業共同分擔註冊費用。這樣,作為間接出口的企業而言,應對REACH需開展的工作會大大減少,主要是給配製品製造商提供必要的產品組成信息等。當然,獲利也會減少。但是,只有這樣才有可能留住這樣的客戶。這是筆者推薦的操作方法,特別是對於中小型的化工企業更是一個適用的解決辦法。
但是,選擇這種方法的前提是配製品製造商(出口商)願意自己去註冊或由歐盟進口商註冊,這可能是聚合物製造商(出口商)的一個戰略決策問題。對配製品生產廠家而言,也將是非常困難的抉擇。如果他們不願意,這個選擇就不存在。如果他們不願意,也即意味著歐盟REACH法規的目標之一的實現——提升歐盟化工行業的競爭力。
選擇之三:放棄這些出口歐盟的配製品客戶。這只能算是一個無奈的選項。畢竟,無論如何,出口歐盟的產品成本是一定會上升的,企業需要仔細核算,如何整體而言無效益,可以考慮這一選項。
對於配製品出口廠商而言,為了不受制於歐盟的某個供應商,最好自己到歐盟註冊。
以上建議的解決方法只是簡單羅列,企業要進行具體操作時,還需要做大量的具體操作,可選擇具有國際背景、熟知歐盟法規運作的專業服務機構如SGS提供相應服務。

參考文獻

  1. 歐盟REACH法規
  2. 歐盟REACH法規指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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